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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7-10-09来源: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2017年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作以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随着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特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和服务已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存在基层文化资源条块分割、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基于此,我市出台此《意见》,旨在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 提升城乡居民科学文化素养。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是按照盘锦市创建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标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共3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主体,到2017年底,全市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较高的基层文化队伍。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一是县区、乡街政府要按照《盘锦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17年)》,规划布局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其中,文化站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功能为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普普法、体育健身等。 影剧院面积不低于200平、100座位,舞台面积60平、净深6米,灯光、音响和供暖、供电齐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要达到200平以上,可分散相加计算;设有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健身室和数字文化设施及器材设备。乡镇、街道文化广场面积不低于1500平,村屯、社区不低于600平。二是各级政府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农家(社区)书屋、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等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三是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让群众全面了解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设施概况、文化活动、服务项目,方便群众便捷参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惠民活动。四是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群众开展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加强对广场文化的引导,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体活动。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政策保障,各级政府把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日常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二是组织保障,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承担主体责任, 确保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三是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四是机制保障,健全服务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五是人员保障,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
  《意见》的出台,是盘锦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功能的标志性节点,是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下一步,相关部门要抓紧部署《意见》的落实工作,抓紧补齐示范区创建短板,全面提升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